第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三條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結算,檢具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 本會業務執行書。
二、 年度結算。
三、 財產目錄。
第十五條
本會經主管機關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算後剩餘之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