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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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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本會一切業務。
第八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辦理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二、 會務計畫、業務報告及重要規章之審核。 三、 經費之籌措。 四、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 基金之管理。 六、 財務之監督。 七、 其他依法令或捐助章程規定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依前項職權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必要時經三分之一董事同意得召 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出席董事推定一人為代理主席。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始得行之。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 二、不動產之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者。 三、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董事長或該董事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