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基金會
財團法人德澤醫學研究基金會
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87年11月3日訂定(經行政院衛生署於87年11月30日衛署醫字第8706734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第一次修訂(經行政院衛生署於89年12月14日衛署醫字第089003592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7年3月23日修正第6條及第7條(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7年6月3日衛署醫字第0970208277號書函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6日修正第7條、第9條及第15條(經行政院衛生署於100年5月30日衛署醫字第1000209079號書函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5日修正第4條(經行政院衛生署於100年12月26日衛署醫字第100021231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6日修正全文
-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德澤醫學研究基金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 第二條本會為依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所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協助推廣國人疾病之醫療照顧、醫學研究及保健防治工作,並計畫推動普及相關醫學知識與衛生教育活動,冀能呼籲國人主動關懷身心健康,以期能全面提升國人生活品質。
- 第三條本會之業務如下:
- 一、促進社會民間對醫學新知之瞭解及健康生活品質之需求,以期達到醫學普遍化、大眾化及全民化之目標。
- 二、推動並贊助臨床醫學及其相關之學術研討、人員互訪、教育訓練及研究等各項發展計畫。
- 三、積極促進與擴大參與國內及國際間醫學研究相關機構之整合性研究合作計畫或相互交流。
- 四、研究發展提昇國民急、慢性病之防治及照顧,並積極推動社區醫學及老年醫療保健服務。
- 五、推動研究開發傳統醫學、生物及製藥科技等醫療領域,建立完整性臨床療效評估制度,增進臨床醫療品質,及創造擴大服務範圍。
- 六、研發協助推廣建立各種不同慢性疾病之衛生教育、長期照護及定期追蹤,並促進成立各種慢性病友協會。
-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事務。
- 第四條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一二三巷二十八號七樓之一」。
- 第五條本會由朱炳圻、沈國樑、王丹江、傅茂祖等捐助現金新台幣一千萬元整設立基金,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爾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或團體捐贈。
本會之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未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動用基金。 - 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董事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人數五分之四。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每屆董事應三分之一以上具目的事業專門知識,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總人數不得超過名額三分之一。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決議遴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首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遴選之,並由監察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後屆監察人由董事會遴選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監察人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決議遴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監察人之職權為監督本會之運作。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 第六之一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第七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本會一切業務。
- 第八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 二、董事、監察人之改選及解任。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四、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
-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八、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十、合併之擬議。
- 十一、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八之一條本會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其職權如下:
-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有關監察人之職權。
- 第九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三分之一董事同意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十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出席董事推定一人為代理主席。
- 第十一條董事會之普通決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其特別決議,除法令或本章另有較高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行之。但第五款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得依前項普通決議辦理:-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六、合併之擬議。
- 七、法人解散之決定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董事長或該董事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 第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十三條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 第十四條本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衛生福利部備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 第十四之一條本會財產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六、其他經衛生福利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訂定得投資之項目。
- 第十四之二條本會因情事變更,得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 第十五條本會因故解散或經衛生福利部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該部指定之機關、法人或團體所有,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
-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